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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
千人计划海聚工程高聚工程
当前位置:首页 >> 千人计划
千人计划

2009年度“千人计划”创业人才申报条件
 
一、创业人才申报
 
(一)申报条件
 
  申报“千人计划”的创业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为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
 
  3、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职位3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
 
  4、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50%以上;
 
  5、已创办企业一年以上,且其产品正处于中试阶段(对产品已规模上市或尚未形成产品的不予申报)。
对个别需要破格引进的,须做特殊说明。
 
(二)申报材料
 
  应逐项填写《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申报书》,并以单独附件形式提供下述材料:个人资质证明(身份证或护照)、知识产权权属证明(获得的专利、奖励证书等)、创业企业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公司章程、商业计划书、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三)申报评审程序
 
  1、各类园区将在本园区创业的符合条件的人才报省(区、市)党委组织部。
 
  2、省(区、市)党委组织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照申报名额报专项办。
 
  3、专项办委托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
 
二、创新人才申报
 
  各省(区、市)所属科研机构、高校、国有企业、商业金融机构以及民营企业等,需申报“千人计划”的,可分别填写《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书》、《中央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书》、《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书》,由本省(区、市)党委组织部统筹报专项办(具体人选要求请咨询专项办)。
 
  申报“千人计划”的创新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基本条件:
 
  引进的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2)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4)国家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2、其他条件:
 
  (1)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世界一流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②获得国际重要科技奖项、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
 
  (2)国有企业和商业金融机构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②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二)申报程序
 
  各市所属科研机构、高校、国有企业、商业金融机构以及民营企业等用人单位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意向后,分别填写《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书》、《中央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书》、《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书》,报市委组织部。
 
 
另注:企业申报“千人计划”的条件和材料请以申报当次“千人计划”的条件和要求递交的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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